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需具有下列任一文件:(重新申請個案 80歲以上 免開診斷證明書)
一、經醫療機構團隊專業評估,認定需全日二十四小時照護者。 (85歲以上已放寬申請資格標準)
開立診斷證明書: |
其醫療機構為公立醫院或經衛生局評鑑合格區域級以上之醫院。 醫療團隊專業評估方式:至少一位醫生及另一位醫事人員(領有中央機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)、 臨床心理師或社工人員進行綜合評估,認定屬24小時照顧需求者,由醫院開立「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」。 ※請攜帶被照顧人2吋2張照片及空白診斷書表格 |
二、領有殘障手冊,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等級以上者。
特定身心障礙項目【殘障手冊類別】: | |
1.平衡機能障礙 ( ICD 診斷代碼 : 03 ) | 7.先天代謝異常 ( ICD 診斷代碼 : 16 ) |
2.智能障礙 ( ICD 診斷代碼 : 06 ) | 8.其他先天缺陷 ( ICD 診斷代碼 : 16 ) |
3.植物人 ( ICD 診斷代碼 : 09 ) | 9.精神病 ( ICD 診斷代碼 : 12 ) |
4.失智症 ( ICD 診斷代碼 : 10 ) | 10.肢體障礙(限運動神經元或是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) ( ICD 診斷代碼 : 05 ) |
5.自閉症 ( ICD 診斷代碼 : 11 ) | 11.罕見疾病(限運動神經元疾病) ( ICD 診斷代碼 : 05 ) |
6.染色體異常 ( ICD 診斷代碼 : 16 ) | 12.多重障礙 (至少具有前九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) ( ICD 診斷代碼需要有兩種以上 ) |
同1位受照顧者申請2名之條件
1. 植物人。
2. 巴氏量表評分為0分
3. 被看護人具以上條件之一者,得聘僱2名外籍家庭看護工
申請人資格
1. 被看護人之配偶。
2. 被看護人之直系血親,如祖父母、父母、子女、孫子女等。
3. 被看護人之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,如兄弟、叔侄等。
4. 被看護人之二親等以內之姻親,如婆媳、翁婿、祖父母與孫媳婦(女婿)等。
5. 被看護人在台無親屬者,得以病患本人為申請人。
應備文件
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應備文件
1. 申請人身份證影本、戶口名簿影本。
2. 被看護人身份證影本、戶口名簿影本。(申請人及被看護人不需要在同戶籍)
3. 被看護人病症暨失能診斷書影本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(國內承接著皆需正本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