被看護人往生了,雇主對於所雇用移工還有責任嗎?

多年來,部分雇主對於受照顧人往生之後的責任義務都處於模糊概念。
今日小編依這個問題簡短說明:

被看護人往生之後,雇主必須在30日之內向主管機關辦理轉換雇主,或安排移工返回其母國。如果移工決定繼續待在台灣轉換到新的雇主,則需要注意辦理的事項為:

1-向主管、管理機關辦理相關通報,主管機關會發函通知雇主及移工雙方中止聘僱關係。

2-在等待轉換新雇主期間,原雇主依然須負起移工三餐以及住宿之責任。若要委由仲介安置,且得到仲介同意,則在仲介安置好住宿地點之後,需要向主關機關做住宿地點變更通報,並仲介公司得向雇主收取費用。

3-除了治喪相關工作之外,不可以派任移工執行其他許可以外的事情。

小編希望以上說明,對於遇到此狀況的雇主們,在責任義務上有所清楚釐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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